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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里糊涂被赶出自家 她的房被谁算计了

发布:2013/8/16 12:24:29  来源:河北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北京房价高,有人便动起了歪心思,也由此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案子。为此,本报专门开设“房屋买卖中的那些猫腻”,集中刊载一批记者采写的案例,用来提醒读者,避免上当。

  今天这起案子,是从一对夫妻关系中延伸出来的:46岁的付女士在自个儿家里住得好好的,突然有人持房产证找上门来,声称房子已经是他的了,并把付女士赶出了家。事后经查,其中有诈。为保房产,付女士遂打官司,把住建委诉上法庭,要求撤销产权证。

  昨天下午,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稀里糊涂被赶出自家

  直到今年4月4日,安某找上门来,付女士才知道房子被丈夫给卖了。

  付女士还记得当时的情况。当时她正在家中休息,安某找上门来,拿出了房子已经过户到他名下的产权证向付女士出示,并要求她腾退房屋。而对于房子的具体买卖经过,付女士在此之前一概不知。虽然她不愿腾退房屋,但是,安某持有房产证,在东小口派出所的协助下,付女士腾退了房屋。

  但是,这套位于天通苑的房子,是付女士与丈夫常先生于2003年5月购买的,而他俩结婚于1999年。也就是说,该套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不经过付女士的同意,常先生既卖不了房,也办不了过户手续。那么,该套房屋是如何过户到安某名下的呢?

  在住建委的档案中,保存着一份山东省某县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中确认因常先生需偿还安某借款,因此常先生同意将涉案房屋折抵给安某,并协助安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住建委表示,常先生、安某向住建委提交该份法院调解文书,作为转移登记的基础依据。于是,今年3月11日,房子被过户到安某名下。

  法院调解书竟是假的

  常先生为何要背着妻子卖房呢?昨天下午,作为此案第三人的常先生并未到庭。记者了解到,常先生称其自身患晚期肝癌,为了治病才私卖房产。而对于常先生是否真的欠安某钱,他的代理人表示,卖房时中介公司为了保险起见,让常先生写了一个欠条,说是常先生如果因为手术出不来,就拿着欠条过户去。于是,中介写了一个欠条,常先生签了字。

  付女士并不知道丈夫身患肝癌。她表示两人早已不住在一起,直到发现房子被卖后,她找到常先生的单位,听单位说常先生生病了。

  发现这份法院调解书是建立在虚假债务的基础上之后,付女士前去山东那家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要求该院撤销该份调解书。而该法院调查之后,发现同一案号的调解书的当事人并不是常先生与安某,常先生与安某据以过户的调解书是虚假的。

  于是,付女士回到北京,把市住建委起诉到昌平区法院,要求撤销安某的产权证。昨天下午,法官当庭宣读了到山东某法院的调查结果。主审法官于今年7月前往山东省某县进行了调查核实,证明某县法院认为该份调解书系伪造,并于5月29日向公安局出具移送函,公安局已经正式立案。

  买卖是否有效存争议

  在法庭上,当事各方对是否应撤销安某的产权证,展开激烈的辩论。

  付女士认为,住建委应当撤销给安某颁发的房产证。经法院调查核实,在安某利用伪造的调解书过户获得产权证情况下,住建委已经清楚知道过户行为基于虚假的材料。在此情况下,住建委不能以其在审查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形式审查、程序审查的义务,就否认该产权证是通过虚假手段获得的事实。付女士希望在此案审结之前,住建委能主动将安某的产权证撤销,这种主动纠错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住建委表示该份调解书上有个法院的电话,经办人员也打电话核实了,对方说调解书是真的,这才办了过户手续。住建委认为,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产权登记,但是被善意取得的除外。如果涉及到善意取得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有买卖关系或者其他材料,法庭也要予以审查。

  而安某在法庭上否认调解书是其伪造的,他声称该调解书是中介拿来的。安某表示,他买这套房花了229万元,而不是付女士所说的低于市场价格的50多万元。安某认为,常先生的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人的名字,双方的房屋买卖交易是通过中介公司促成的,交易价格符合市场行情,因此安某获得该套房屋是善意取得。而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法院可以判决确定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撤销过户行为,付女士可以通过另外一个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

  法院昨天下午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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