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公布处置违法用地不力追责措施
发布:2010/6/24 18:47:05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记者6月22日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唐山市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对违法违规利用土地行为实施监察问责的意见》,要求严厉惩处违反土地治理规定的行为。
《意见》要求,按照违法用地查处考核目标治理办法,坚持“属地治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辖区内违法违规利用土地整改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
《意见》明确了对县级及以下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相关职能部分及其工作职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凡辖区内发生1宗新的违法用地未及时整改查处到位的,对镇(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职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新发生1宗违法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分未及时发现、未依法查处、未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的,免去国土资源所所长职务,给予分管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新发生2宗以上违法用地的,免去镇(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并对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新发生2宗以上违法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分未及时发现、未依法查处、未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的,免去分管负责人职务,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或降级处分,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对违法违规利用土地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市监察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结合干部治理权限实施问责,市综合督导局对处理工作进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