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免费电子邮箱“不免费”的市场逻辑
李迎春 成都商报评论员
何为垃圾邮件?拥有4.8亿用户的网易邮箱给出的定义是“未经请求而发送的电子邮件,如商业广告或非法的电子邮件”。但近日有媒体报道称,高举反垃圾邮件大旗的网易邮箱却有通过广告邮件盈利的嫌疑。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广告邮件来自网易邮件中心,可以付费向邮箱发广告,但“广告邮件不能发给VIP客户,这是为了保障他们的用户体验”。
报道中,多名律师阐述了自己的观点,集中起来可概括为:一是在开通网易邮箱时,网易公司保留对申请用户投放商业性广告的权利,律师认为这样的做法显失公平,因为用户没有对抗的权利;二是认为垃圾邮件侵犯了个人安宁和隐私空间;三是认为网易打着反垃圾邮件的旗号传播垃圾邮件,有违商业伦理。
显然,报道的基调是反对利用电子邮箱发送广告。这种纯粹站在用户立场上的发言,颇能代表一些人的意见,表面看似乎也有相当的正确性。但仔细琢磨,却有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是,律师的观点混淆了付费使用和免费使用的市场逻辑。
一般而言,付费使用是用户主导,更强调用户权利;免费使用是提供者主导,用户有一定权利,但也需付出一些“代价”。市场中任何免费服务都有成本,如果在免费产品中,只强调用户权利,而无视提供者的权益,那么就根本不可能有免费产品。而免费产品,比如免费电子邮箱,极大便利了人们的信息沟通,其正外部性远远大于垃圾广告的负外部性。所以,为了免费使用邮箱,而允许网络公司搞一些合法的经营活动,不仅公平,而且对个人和社会也是利大于弊的。
具体而言,律师说用户没有对抗权,显失公平。这其实有些混淆概念。律师说的“对抗权”既有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意思,又有选择权的意思。用户如果觉得网易保留发送广告的做法不合适,可以不用其邮箱。这就是用户的选择权。但接受此条款用了别人的免费产品后,再说“对抗权”就有些不妥了。事实上,对广告邮件,用户可以自我屏蔽,操作上还是有一定对抗手段的。此外,说到安宁和隐私,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及来电还不太一样,其骚扰性小得多,可以直接删除和屏蔽,除非一些恐吓和病毒性的非法邮件,普通的广告不应构成侵权。
至于商业伦理的话题,反垃圾邮件本身是对的,但需要区分合法与不合法。反垃圾邮件反的是不合法的骚扰邮件,合同约定的、内容合法的,不应一律归于垃圾邮件。合法广告是商业活动的一种必要形式,为了个人清净一律抹杀,不太现实,涉及免费邮箱,更是如此。
【网友声音】
●NC也是人:免费邮箱网站提供的格式合同有逼人就范之嫌。虽说用户可以在各个网站之间自由选择,但问题是家家如此,你又如何选择?
●梦游尼罗河:作为律师,理应明白“意思自治”原则。只要是自由订立的合同,且未违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那么其行为就合理合法、无可厚非。申请免费邮箱,都必须同意网站的声明条款,否则不可能成功注册。由此所产生的合同关系显然是合法的。
(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作者:李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