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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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含落叶、枯草等)。全市各单位和全体市民都要遵守禁烧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行为。 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是辖区内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广泛宣传禁烧工作的意义和要求,使禁烧工作家喻户晓,建立区域联动、部门协调、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行政村(社区)具体落实的综合防控机制,加强巡查执法,把禁烧工作落实到位。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禁烧监管包片包户制度,把禁烧工作责任细化到田、责任到人。 四、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禁烧工作的协调、检查、督导。党委农工部门负责牵头、动员和督导,环保部门负责监测和执法,农业部门负责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公安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交通部门负责道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禁烧工作。 五、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含落叶、枯草等)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成环保或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没有找到焚烧当事人的,可依法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出现露天焚烧问题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部门,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诫勉谈话、约谈等处理措施。对于露天焚烧问责不力、屡查屡犯、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市监察局追究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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