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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整治规范曹妃甸区烧烤食品行为的通告

发布:2016/6/16 13:16:17  来源:曹妃甸发布政府官方微信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唐山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整治规范曹妃甸区烧烤食品行为
通 告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优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整治规范曹妃甸区烧烤食品行为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区、临港商务区、南堡开发区、生态城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各类烧烤食品经营活动必须进店入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二、依法整治规范烧烤食品行为实施属地管理原则,城区、临港商务区由区住建、环保、市场监管、公安等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南堡开发区、生态城由管委会负责组织域内相关部门实施辖区内执法监管。
  三、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由环保部门结合住建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烧烤食品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业整治。
  
  五、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烧烤食品经营者,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烧烤食品经营者,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七、对拒不接受住建、环保、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烧烤食品经营者,由住建、环保、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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