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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规定(暂行)

发布:2015/12/14 21:42:23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投资,加速产业聚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支持范围
本规定所支持的项目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及以上或亩产税收达到10万元及以上。
第二条 新建用地项目支持
1.按法定最高年期(50年)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项目,根据项目投资强度给予支持。
(1)投资强度在300-350万元/亩的项目,支持金额为固定资产投资的8‰,平均每亩土地的支持金额不超过2.5万元;
(2)投资强度在350-400万元/亩(含350万元/亩)的项支持金额为固定资产投资的10‰,平均每亩土地的支持金额不超过3.5万元;
(3)投资强度达到400万元/亩及以上的项目,支持金额为固定资产投资的12‰,平均每亩土地的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上述支持资金,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且项目主体开工后, 先行拨付2/3,其余1/3在项目实际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后兑现。对于分期实施的项目,分期兑付。
对于总投资50亿元以上且有特殊要求的重大项目,经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通过为企业提供基础设施配套和厂房代建等方式兑现支持。厂房代建由区属独资企业按照项目要求完成,待项目发展较成熟后,项目单位再回购厂房。
2.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的国有建设用地,可在法定出让最高年期(50年)内缩短出让年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年期根据项目产业周期确定,不得低于10年;出让价格按照相应年期评估后研究决定。
3.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招拍挂方式有偿租赁供应,租赁期不得低于5年。土地租金综合考虑地块区位、租赁期限等因素,在评估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唐山市各县(市)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折算的土地年租金标准。
第三条 完成建设的新建项目成长期支持
自项目协议约定投产年度起(分期实施的项目,从第一期投产年度起计算)5年内,根据项目亩产税收给予扶持,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对本区的财政贡献。
(1)项目亩产税收达到10-20万元,支持金额前两年为企业营业收入的6‰, 后三年为3‰;
(2)项目亩产税收达到20-30万元(含20万元),支持金 额前两年为企业营业收入的8‰,后三年为4‰
(3)项目亩产税收达到30万元及以上,支持金额前两年为企业营业收入的10‰,后三年为5‰
第四条 扩大投资项目支持
对于按照签署的投资协议已经完成全部项目建设并运营的企业,在本区域内扩大投资的项目可视同本规定新建项目给予支持。
第五条 企业上市融资支持
主体设在曹妃甸区,成功实现上市、挂牌,且其募集资金的60%以上用于本区域投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于投资数额大、龙头带动作用强,且对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需使用标准厂房的先进制造业项目,自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之日起四年内,给予企业前两年租金全免、后两年租金减半的政策支持
第八条 本规定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项目建设初期可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最终实际发生的数额由统计部门予以确认;营业收入由税务部门予以确认。
第九条 以外币投资的项目,按照同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条 本规定的审核工作由项目所在区域商务(招商)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负责,所有财政支持资金的兑现工作由项目所在区域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经签署投资协议的项目,按协议内容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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