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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建保护“很差钱” 不妨尝试“公引民进”

发布:2014/3/10 17:12:04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新华网太原3月10日专电(记者王学涛)近日,山西将社会力量参与古建筑保护利用列入地方立法规划,预计2015年实施,在文物界引发众多关注。有意尝试的文物部门和企业家急需法规做指导,而正在尝试的则需要吃下这颗“定心丸”。

  保护文物古建,单凭政府力量难以满足资金需求,政府应采取多种手段吸纳社会资金参与保护,同时赋予它们新的时代内涵,允许其找到新的生存土壤。

  文物古建范围较广,包括保存至今的古代各个时期有文物价值的寺庙、民居、祠堂、会所、书院、楼阁、戏台、塔、桥梁等,蕴含着丰富的历史、人文价值,不仅是中国建筑“基因库”,更是国人的精神空间。

  然而,随着城镇化、现代化的发展,受资金、政策、地理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很多文物古建散落在乡村田野,保护状况堪忧。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体制,山西曲沃县五六十处县保需要县政府出资保护,然而该县却没有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差钱”的何止一个曲沃县。从山西全省来看,近千座国保和省保单位尚有60%以上亟待维修保护,119个县(市、区)的9000多处市、县级文保单位中,只有40多个县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文物古建的保护,可以探索与民间力量合作,调动社会资金对其修复。如皇城相府、湘峪古堡、柳氏民居等就是在民间资本的参与保护下,完整保存了下来并升级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国外不乏私营企业投资保护文化遗产的成功案例。例如,意大利政府对于投资文物保护和修复的企业或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并从1994年起,意大利实行最长不超过99年的“领养人”制度,政府将部分博物馆、古迹、遗址等逐步租让给私人资本管理,但国家仍掌握其所有权、开发权和监督保护权,“领养人”对文化遗产有使用权和一定的内部改造权,但须对其进行日常维护。

  如何调动民间资本投入文物保护的积极性?哪些级别的文物古建可以被利用?还需要国家在调研的基础上,建立权责清晰的管理办法,并通过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和约束。

  文物专家罗哲文曾表示,文化遗产财富是全社会的,保护它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也是企业和公民的一份责任。而在全社会赞助文保的氛围下,公众的自觉保护意识必将得到强化,偷盗、贩卖文物构件的行为也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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