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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标准上调

发布:2014/3/5 20:29:09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左杨 刘珲) 近日,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上调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

  按照通知要求,此次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新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标准为: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协商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5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协商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我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820元标准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我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我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我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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