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严打盗砂47人入刑14艘涉案船只被没收
也正是由于盗采海砂危害极大,环渤海的辽宁、河北、山东等省份都高度重视海砂的保护利用工作,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对非法疯狂盗采海砂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但盗砂依旧屡禁不止,令“砂耗子”们欲罢不能的是巨大的利润空间。记者了解到,盗砂的整个操作流程为:十几个碗口般粗的吸砂泵深入海中,将海砂直接吸入紧靠的运砂船,运到天津滨海新区后,用吹砂船吹向多个造地区域,完成吸、运、吹一条龙的盗采砂过程。据抓获的船主交代,吸砂只需3小时,一艘容量2000立方米的运砂船,刨除成本,一船海砂获利可达五六万元。从天津滨海新区往返曹妃甸海域,完成一次吸、运、吹过程只需要1天,以此推算,偷砂一月就能获利两百多万元,即可收回全部成本。因此,有人将盗采海砂称为“比贩毒更赚钱、比贩毒更安全”的行业。
就在曹妃甸港口,记者看到了岸边停泊着几艘被查获的盗砂船。虽然船只大小各异,但每艘船都载有深浅不一的海砂。曹妃甸公安局工业区治安分局刑警大队长张智告诉记者,这些被扣押的盗砂船都是内河船舶,没有任何海上运输手续,由于内河船稳定性差、抗风浪等级低,船员配备等条件与海况不相适应,加上超载运砂,一旦遇到风大浪高很容易造成船毁人亡等重大事故,对海上交通运输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国家明令禁止内河船舶海上航行。
记者在岸边还遇到了负责看守船只的工作人员。尽管穿着厚厚的羽绒服,但依然能够感觉到他在冷风中呆的时间过久而瑟瑟发抖。“对于扣押的盗砂船只,公安机关组织专门人员24小时在船上进行看守。后因海上看守对看守人员生命安全有极大威胁,于2012年9月将看守人员撤到岸边进行看守。”张智说。
盗砂渐具黑社会团伙性质
受利益驱使,盗砂行为日益猖獗,曹妃甸政法机关打击力度也不断加大,专门成立了以政法委、公安、检察、法院、物价、国土、海事、海警、边防等部门主要领导和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打击盗采海砂联席会议。经过坚持不懈地开展打击盗砂行动,去年共抓获盗采海砂人员58名,取保候审8名,移送起诉50名,涉案船只已停靠在指定码头,并组织专人进行看守。区检察院共办理盗采海砂案件14件47人,这些案件的涉案人员全部被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区法院共审理盗采海砂案件14件,判处人犯共47人,没收涉案船只14艘。
张智坦言,“现在抓盗砂的越来越难”。为了逃避打击,盗砂人员经常利用假日、夜间、海况复杂等时节,采取团伙行动、岸上望风、盗一船就跑等手段,类似“贩毒”。执法人员到海上执法,负责望风的会立即用通讯设备通知正在非法采砂的船只,等他们赶到现场时,采砂船早已闻风而逃。同时,执法取证也是一个难点:吸砂船没有实物,盗砂地点淹没在水面以下,有的运砂船被抓时在行驶之中,因而盗砂点位确定困难。
更为恶劣的是盗砂越来越具有团伙和黑社会性质。据调查,以天津滨海新区承包造地工程的所谓分包公司,组织化程度日益提高,霸占吸砂区,组建黑船队,雇佣黑打手,抬高造地费,暴力垄断海砂市场,控制盗砂、运砂、贩砂等各环节,衍生出各种刑事犯罪,严重危害到海上和陆地的治安环境,形成了省与直辖市、市与市、团伙与团伙等不同地域、不同利益集团的海上和陆地重大刑事案件,有的已经上升到国家层面。
据了解,采砂和运砂船往往成群结队,船上配备棍棒、匕首等器物,养着狼狗,面对执法人员和船只,采取冲撞、对峙等手段暴力抗法。
在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涉及到13名被告的案件中,肖某就是其中一名靠收保护费从中分一杯羹的当地人。他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急于寻求生财之道的他听说采砂一本万利,便和几个朋友商量干起了这个买卖。他们先是找关系人协调,然后组织联系吸砂船和运砂船盗砂,事后按大船4000元/船,小船3000元/船收取保护费,并到现场组织监督。肖某坦言自己参与收保护费就是“为了赚点钱花”。
来自江苏的沙某便是肖某等人联系来的吸砂船船主。受到肖某等人“协调好了海警,保证安全”等承诺的诱惑后,沙某随即确定了具体的事件和采砂地点,并且,他不仅自己铤而走险,还拉来弟弟一起“发财”。当兄弟二人各驾一艘船前来淘金时,均被执法警察抓获。
但是,仅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显然不够,还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曹妃甸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郑云川对记者说,“首先,海砂是海洋资源,也是一种国家财物。盗窃海砂就意味着将国家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方所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再者,因曹妃甸地区盗窃海砂猖獗,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给近海船只作业和航行带来安全隐患,威胁到了码头、堤坝、建筑物的安全,因此多年来曹妃甸一直组织公安海警巡逻守护,把海砂作为重点国有财产予以看护,所以说海砂不是无人看守的国有财产。它是地方政府看守的一种特殊国有财产,只是因为它的特殊性,看守方式不同于一般。”
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结合盗窃海砂行为的危害程度,曹妃甸政法机关对盗采海砂人员全部按盗窃罪进行了处罚。通过重罪打击,对海上盗砂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力,有效遏制了海上的非法采砂行为,维护了海上安全。
对于非法采砂行为的定罪量刑,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认为,曹妃甸区法院按盗窃罪进行处罚是合适的,因为在我国现有刑事法律未对盗采海砂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方面,盗窃海砂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另一方面,与非法采矿罪相比,以盗窃罪定罪处刑也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中打击盗采海砂行为的现实需要,在盗采海砂行为没有达到成立非法采矿罪的最低数额要求的情况下,也只能够以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因此,对于盗采海砂的行为,应优先适用盗窃罪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分页:[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