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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河北省企业(职业)年金个税递延至退休后缴纳

发布:2013/12/26 17:03:22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王丽通讯员田润红马晓雷)明年1月1日起,河北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将实施“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参保者直到退休后领取年金时才缴纳个税。

  “这一新政策,不仅减轻了参保者现阶段的个税负担,几十年后税款的现值也会降低,再缴税时会更轻松”,我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递延纳税”如何实现?

  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下简称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据了解,此优惠政策的出台既借鉴了参考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EET模式,也充分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它通过三个环节实现了年金个税的“递延纳税”。

  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省地税局相关人士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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