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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内穿一次性拖鞋摔伤致残 能否让酒店赔偿?

发布:2013/11/13 14:16:22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外出办事或者旅游,住酒店似乎是必不可少的事,一般的酒店都会提供一次性用品,要是因为使用这些一次性用品发生了伤害,可以向酒店主张赔偿吗?浙江嘉兴海盐的小红就遇到了这样的倒霉事。

  案情:不久前,小红外出谈生意,晚上入住某快捷酒店。酒店的客房内提供了一次性拖鞋、淋浴房内提供了门口垫脚巾、卫生间提供了地巾等用品。次日一早,小红穿着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进淋浴房洗澡后,再穿着该拖鞋出淋浴房时在行走过程中滑倒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伤愈后不久,小红状告该酒店索赔十八万。

  浙江省海盐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该酒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红34526.61元。

  评析:小红入住酒店,酒店就和小红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关系,作为经营者的酒店在提供服务时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设置“小心地滑”警示标志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进入新环境的陌生旅客针对自己所经营场所存在潜在风险的一种提示,与提供防滑垫、地巾一样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有内容。在酒店等公众服务行业对潜在危险设置“小心地滑”提示成为共识的情况下,本案酒店未证明已设置“小心地滑”提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因此,酒店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既然酒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应当承担多大的比例呢?一方面,酒店已在经营的事发房间配有垫脚巾、地巾等用品,已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据小红陈述,小红穿着一次性拖鞋进淋浴房洗澡,然后又穿着该拖鞋出来,行至卫生间外面的门口过道处摔倒。小红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注意自已的人身安全,其应知晓穿着完全湿掉的一次性拖鞋行走的风险,小红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具有重大过错,故对滑倒这一损害结果的出现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酒店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见习记者王春通讯员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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