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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凤凰县委书记称门票收入政府无利益分成

发布:2013/4/24 10:27:21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凤凰古城名胜风景区的“门票新政”一石激起了千层浪,148元的大门票是其中讨论的焦点。除去游客、商户等直接利益群体对“一票制”的争议和诉求,社会舆论也普遍认为凤凰古城“捆绑收费”的做法太“霸道”,没有充分听取民意,且政府参股新成立的“凤凰古城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有与民争利之嫌。

  凤凰古城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叶文智此前对媒体表示,其实凤凰古城一直在收费,原来是按9个景点的方式收取。这次改为按凤凰古城风景名胜区来收费,价格都是148元。

  凤凰县旅游局局长任真君解释,凤凰古城风景名胜区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凤凰古城核心保护区,二是南华山神凤文化景区,按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原来两者的票价分别是148元和108元,这次将其整合为一个旅游产品,并由省物价局批准为148元。

  凤凰县委书记颜长文表示,“148元的门票收入中,县政府依法征收税费,没有利益分成。”记者调查了解到,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湖南省物价局批复,凤凰古城景区收费是获得批准的。在颜长文看来,这次门票新政之所以让大家不适应,是因为验票点从景点变成了景区,依照游客的说法,有“捆绑销售”之嫌。

  凤凰县政府公布的门票成本中,经物价部门核算,景区门票成本为131 .27元,其中运营成本73.64元,特许经营权摊销单位成本12.76元,建设维护成本21.76元,发展成本23.11元。

  依据湖南省物价局出具的湘价函〔2012〕32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凤凰古城门票价格的批复》,规范后的凤凰古城风景名胜区门票普通票价为每人次148元,其中包括:资源有偿使用费15元、旅游宣传促销费7元和价格调节基金11元。

  函件显示,资源有偿使用费、旅游宣传促销费由自治州政府负责征收,70%返还县政府,30%留州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由凤凰县物价局负责征收,30%上缴州政府,70%留县政府。

  换言之,政府在148元门票里依法提取的主要是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行政许可依法收取33元“两费一金”,分别是古城保护费(即资源有偿使用费)、旅游宣传促销费和物价调节基金,由县政府和州政府分成;另外一部分是经营行为产生的税收,大概是4到5元。

  据相关人士介绍,新组建的凤凰古城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只为景区代售门票、代理营销,其本身收入是从门票收益中提取2%的代理费和一些分散停车场停车费。新公司股东能提取的分成,必须在扣除各种税费、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服务公司代理费、营销成本等项目后,股东按照一定比例从超过固定基数部分分成。如年收入不达基数,管理服务公司还要补足基数。

  据了解,这次组建的“凤凰古城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是县政府下属独资公司与凤凰古城公司合资组建的,股份构成为49∶51,职能为管理与服务。相关负责人称,凤凰县政府派驻工作人员进入新的凤凰古城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兼职不支薪,主要是代表政府监管国有资产;而新公司计划启动的基础设施建设,将包括大型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等。

  凤凰县委常委、副县长蔡龙告诉记者,凤凰县政府在古城景区门票中获得的税费收入,其用途一是古城日常管理维护;二是古城修缮;三是包括沱江水体治理、供水排污设施建设与完善;四是沱江风光带及古城夜景建设;五是探索古城特色民居保护管理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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