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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副主席:参加残奥有四作用 代表团状态好

发布:2012/8/30 13:26:04  来源:长城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新华社伦敦8月29日奥运专电(记者郑道锦)29日,2012年伦敦残奥会开幕式当天上午,中国残联副主席、常务副理事长,中国残奥体育代表团副团长王乃坤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就残奥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王乃坤表示,中国代表团目前状态良好,运动员都精神饱满地期待着残奥开幕。王乃坤还介绍了参与残奥运动对残疾人以及残疾人事业的作用,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中所采用的措施和保障体系,以及残奥会后她将赴联合国接受《残疾人权利公约》履约报告审议的情况。

  以下是采访内容。

  记者:开幕式在即,中国代表团临战状态如何?

  王乃坤:临战状态还是很不错的,代表团8月22日抵达伦敦入住残奥村,这几天主要任务就是熟悉比赛场地和环境,进行赛前训练,力争从身体上、心理上调整到赛前的最佳状态。

  需要分级的17名运动员全部完成分级,各项参赛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团内个别队员出现伤病,但都在可控范围和好转过程中。可以说,全团上下状态良好,队员精神饱满,期待着比赛的开始。

  记者:参与残奥运动对于残疾人以及残疾人事业有什么作用?

  王乃坤:这个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是参加残奥会和体育活动是残疾人的一个权利,它主要体现平等、参与、共享的理念;二是有利于残疾人身体上某些功能的康复,是促进他们实现自身价值的一个重要途径;三是参加残奥会能帮助残疾人重塑生活信心,激发残疾人身上的体育潜能,使他们能够战胜自我、超越自我。同时运动员的这种精神可以激励更多的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四是有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理念,营造有利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记者:残奥会后,您即将到联合国接受《残疾人权利公约》履约报告的审议,报告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内容?《残疾人权利公约》对于促进我国残疾人事业的意义是什么?

  王乃坤:履约报告介绍了中国执行《公约》的整体情况,主要包括中国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政策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中国执行《公约》情况,由中央政府撰写。第二部分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情况,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撰写。第三部分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情况,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撰写。

  《残疾人权利公约》磋商谈判历时5年,于2006年12月13日在第61届联合国大会正式获得通过,中国政府是首批缔约国。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内容全面的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公约。中国为该公约的顺利通过作出了实质性贡献。签署该公约,充分表明中国高度重视8500万残疾人的权利保障,表明中国愿意与各国加强友好交流与合作,促进全世界残疾人状况的普遍改善。

  记者: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过程中,采用了哪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方法和措施?

  王乃坤:一是注重从法律、政策上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保障。例如1991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又对其进行了修订,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发展改革成果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这个意见是指导我国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此外,还制定出台了《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等。

  二是注重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比如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五个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五年规划,设立了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给予残疾人事业极大支持。

  三是注重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建设,从制度层面全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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