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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率先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

发布:2010/2/23 9:11:26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记者刘红)今年起,唐山开始对50张床位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开办补贴,并尝试对已接受老年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贴。这是唐山最近出台的《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资金及床位运营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规定的内容。
    据介绍,给社会办养老机构予以财政补贴,这是我省乃到全国一直酝酿的大事,也是今年我省民政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唐山率先出台此《细则》,给全省各地带了个好头。
■社会办养老机构须达标
    今后,凡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为社会老年人、残疾人开展养护、康复等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均可申请补贴。
    申请补贴的机构必须具有民政部门下发的同意兴办的批复,取得消防验收合格的审批意见书和《卫生许可证》等,同时还要在老人居室面积和生活环境方面达标。《细则》对老人居室的使用面积做了详细要求。
■每年每床可获不低于120元运营补贴
《细则》指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按核定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每个床位补助不低于1000元;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分5年给予开办补助,按核定的床位数,每个床位每年补助不低于100元。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与此同时,唐山市还将积极探索按养老机构床位数给予财政补贴的扶持办法,对已经接受老年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有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每个床位不低于120元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
■每年12月发放补贴资金
据了解,市民政局将在每年5月至6月对申请机构进行集中审核。对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养老机构,在每年的12月给予资金补贴。
    养老机构所获补贴资金,可用于房屋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设施设备的购置及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被补贴机构必须书面承诺至少要经营5年以上,不得擅自改变机构的社会福利性质,不开展与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无关的业务,否则补贴资金如数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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