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9月1日起,山东省对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全面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据了解,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根据山东省政府近日颁布的《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客运、索道、餐饮、住宿、商品销售、游乐、租赁、单设景点以及摄影摄像等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应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资源。
办法明确,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并与经营者签订服务项目经营合同,授予其一定期限和范围的服务项目经营权。未取得服务项目经营权的,不得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服务项目经营活动。
根据规定,凡取得服务项目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泰山景区的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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