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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无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

发布:2008/7/14 17:45:42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不详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记者曹瑞云)日前,记者从市消协采访了解到,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饭店无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另外,饭店收取座位费和房间服务费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消费者要敢于对这些不合理现象说“不”。

  最近,有消费者反映,我市个别饭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就此,记者对我市一家西餐厅进行了暗访,其服务人员说,该饭店不准消费者自带酒水,如果非带不可的话,每瓶将收取50元的服务费。饭店中酒水的价格一般比市场高出许多,有的甚至高出市场价格的一倍以上,饭店“谢绝自带酒水”,是要向消费者销售高价酒水,获得超出常规的利润。

  市消协副秘书长冯艳军介绍说,《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进入饭店消费,饭菜和酒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消费项目,当其选定其中的一项进行消费时,完全有权利不选择另外一项消费。个别饭店不准消费者自带酒水,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在我市的个别饭店,还会向消费者收取房间服务费,或按人头收取3元到5元不等的座位费。饭店美其名曰是向消费者提供的湿巾、餐具,以及周到的服务费用。冯副秘书长说,消费者到饭店就餐,饭店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舒适的就餐环境,其中应该包括座位、湿巾、餐具等相关服务,如果饭店再以此为借口收费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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