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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执行城乡低保新标准

发布:2008/5/6 13:30:10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不详

近日,记者从民政局获悉,为不断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并将此事列为2008年市政府为民办的实事之一。

我市市区城镇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5元,即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县区城镇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即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5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00元,即由现行的每人每年1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0元。据悉,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已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自5月1日起,城乡低保金一律按照新的标准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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