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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期烟花爆竹监管严

发布:2008/1/29 8:34:37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不详

  春节临近,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入旺季,安全问题十分突出。1月25日,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烟花爆竹相关监管规定进行通报。

  据了解,从2000年春节开始,我市中心区的烟花爆竹燃放由禁止燃放改为限制燃放,但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在市中心区燃放烟花爆竹要实行“三限”:一限时间。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其他时间未经批准一律不准燃放。二限品种。禁止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双响(俗称二踢脚)等高敏感度和超标、易伤人的品种,特别是禁止燃放3寸半以上单筒分体礼花弹。三限地点。不准在车站、商店、仓库、集贸市尝名胜古迹、广尝公园、绿地、电力电信线、立交桥、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医院、学校、幼儿园附近和居民楼阳台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还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或直射烟花爆竹。其他节日和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时,要报市政府批准并发布公告。

  新闻发布会上,市公安局副局长兼治安支队支队长艾文庆介绍,春节期间公安机关将采取有力举措,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打击力度。二是认真履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职责,严格对烟花爆竹产销旺季道路运输活动的执法监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运输环节安全。三是切实加强对焰火晚会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焰火燃放的绝对安全。艾文庆特别提醒,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广大市民不要在家里过多存放烟花爆竹,更不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不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否则将依法受到处罚。只有安全燃放、文明燃放,才能共同创造祥和、愉快的节日氛围。

  又讯(记者王翠艳)为确保全市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春节,日前市安监局、公安局联合就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活动作出规定。

  规定明确强调,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一律由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烟花爆竹专营公司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批发经营;零售业务必须取得县(市)区安监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领取的营业执照后,在规定时间、核定地点销售;燃放时间:市中心区燃放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一律不得燃放;对违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两局还分别公布了举报电话:唐山市安监局5907777、唐山市公安局25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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